聂律师说法|为争取抚养权而放弃抚养费,需慎重

黄女士和吴先生婚后生育了女儿小米。小米三岁的时候,黄女士和吴先生因为感情不和而选择离婚,但是两人都坚持要小米的抚养权。黄女士为了取得抚养权遂提出小米随自己生活,抚养费含教育费及医疗费全部由自己承担,吴先生享有探视权。离婚后,随着小米上幼儿园、进小学,读各种兴趣班等等,日常开销大幅增加,黄女士的经济压力也增加不少。在此情形下,黄女士向吴先生提出给付抚养费1500元/月的要求,吴先生则表示可以变更抚养权由自己来单独抚养小米,但是不同意支付费用,两人之间因此产生纠纷。


聂律师认为:

在黄女士和吴先生双方已经就抚养权、抚养费等事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子女在确有必要时可以向父母提出与协议不一致的抚养费支付要求,比如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的生活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无力抚养等。在本案中,黄女士为了取得抚养权而承诺独自承担抚养义务,就应当对此可能产生的后果有足够的预判,现基于经济压力而要求吴先生提出给付抚养费,违背了双方的约定,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要求难以获得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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