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张图片 两次索赔?黎叶律师团队取得南方航空公司著作权纠纷胜诉

周某因图片“A1290 上海泰康路”的著作权纠纷,先控告“深圳市白云航空旅游有限公司”并达成《和解协议书》,后又认为“深圳市白云航空旅游有限公司”关联公司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网站上使用该作品侵犯著作权,将南航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法院依法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一张图片,两次索赔?究竟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法律问题:

1、周某的主张是否构成重复诉讼?

2、一张图片,两次索赔,周某能否获得重复赔偿?

问题分析:

一、是否为重复诉讼?

第一,通过行为方式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同一,应考虑行为方式是否相同。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中,应当比照侵权作品在内容、排列等方面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侵权作品的所处文章是否为同一,该文章、作品的储存地或者发出地是否相同等方面综合判断行为方式的同一性。结合本案,原告所诉的侵权行为与其在深白云案中主张的深白云公司实施的侵权行为,侵权文章和图片为同一个、均出现在南航官网中“南航假期”栏目中的同一篇文章、文章储存地或发出地完全相同,因而二者行为方式相同。

第二,通过损害结果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同一,应从客观角度分析判断损害结果。在判断损害结果时,不能单纯依据原被告所的一面之词判断该案件的损害结果,应当结合两个侵权行为在相关群体范围、传播途径、持续时间、侵害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两个侵权行为核心网址相同,发出、储藏地相同,可以判断出相关的群体范围具有一致性,所造成的损害相同,应当判定为相同损害结果。

第三,通过侵权主体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同一,不应机械比对。由于互联网的自由度极高,进入同一页面的方式数不胜数,不仅可以通过搜索引擎对具体网页进行检索,还能通过跳转链接的方式移转至所需页面,在如此多的检索方式下,判断同一侵权主体的难度大大提升。在判断侵权主体是否相同时,不能机械通过进入途径来判断。本案中,虽然通过两个不同的网址检索到侵权作品,但两个网址在网页域名(“holiday.csair.com”)上具有一致性,输入不同网址实际均跳转至南航官网的南航假期栏目。并且,这一网址与深圳市白云航空旅游有限公司的备案网站域名(“csairholiday.com”)的 IP 地址又是完全相同的。因此,两个案件的侵权主体同一。

通过行为主体、行为方式、损害结果时判断侵权行为同一性时,由于不同部分可以作为其他部分的理由、依据,三者相互渗透、相辅相成,因而在判断不可割裂三者联系,应当综合考虑。故此本案构成实质性重复诉讼。

二、能否获得重复赔偿?

依据我国的民事侵权赔偿理论,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就赔偿多少。这种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

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填平原则旨在恢复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通过填平的方式使得被侵权人的利益的到弥补,而不在于使被侵权人在“填平”的基础上获得额外利益。结合本案件,原告与“深圳市白云航空旅游有限公司”已于此前案件中达成的《和解协议书》,双方已就这一侵权行为达成和解且履行及受领完毕,原告权利已获得充分救济,已经不存在侵权损害的事实。原告就同一侵权行为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南航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违反了“填平原则”,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案件启示:

在处理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若仅仅着眼于这一个案件,狭隘地从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很难找到合适的辩护理由。本案件正是通过与先前案例的分析比对,从侵权行为的同一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判断,并结合重复诉讼、一事不再理、填平原则等相关民事法律制度,通过不同的诉讼角度进行辩护,使得原告通过诉讼获利的目的难以实现,最终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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