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为提升“法律明白人”疫情防控法律知识,更好地做好一线疫情防控工作,3月6日晚上,由本报与省律师协会联合推出的第584期“公益律师进社区”活动,联合南昌县司法局、求正沃德文山团队推出“疫情防控十大法律问题”公益普法直播,通过钉钉平台为南昌县南新乡的100多位农村“农村法律明白人”送上法律知识干货。
此次活动邀请了江西求正沃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张海宝律师作为主讲人,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为大家分析疫情防控期间一些违法犯罪案件,普及疫情防控法律知识点。课程结束后,公益律师还提供了线上法律咨询服务,受到农村“法律明白人”点赞。
“公益律师”为农村“法律明白人”在线直播普法
“法律明白人”骨干参与线上普法
3月6日19时30分,由本报联合南昌县司法局、求正沃德文山团队推出“疫情防控十大法律问题”公益普法直播准时相约。
“第一次通过在线直播的方式上法律课,大家觉得很新鲜也很有兴趣……”据介绍,为狠抓农村“法律明白人”的法治宣传不松懈,在活动开始之前,南昌县司法局和南新乡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就通过微信群集结了100多位南新乡的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并手把手教授大家如何进入直播间听课。
在这个特殊时期,农村“法律明白人”也积极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张海宝律师以“疫情防控十大法律禁忌”为主题的初衷,主要是为提升农村“法律明白人”骨干的法律知识水平,帮助他们更清楚的处理在疫情防控期间遇到的法律问题。
张海宝律师首先为大家分享“疫情防控十大法律问题”中的三大禁忌,分别是隐瞒发热、咳嗽等症状,并与他人接触;隐瞒疫情严重地区接触史;违反当地指挥部防控指令,擅自离开隔离、封锁地区等案例。为大家强调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的重点内容。
“以案释法”为疫情防控敲警钟
在“疫情防控十大法律禁忌”公益普法直播中,张海宝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为大家梳理了一起帮助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出逃外地案件的法律分析。
2月29日,南昌市新建区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一起擅自驾车前往湖北疫区接人案件。经查,男子杜某未经申请批准,擅自驾驶小轿车于2月28日从南昌前往湖北疫区,并从某服务区接到王某华、杜某恒2人后晚间返昌,被属地公安机关查控,杜某及随车人员当即被送往集中隔离点观察。
这个案例也是为大家敲响疫情防控的警钟,张海宝律师表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南昌市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公告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对杜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待隔离期满后执行)。公安交管部门也将根据交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杜某予以行政罚款并记分处理。
此外,针对可能存在拒不配合、对抗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工作部署的现象,张海宝律师也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传授大家遇到同类问题正确处理方式和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于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微信上高价贩卖口罩违法
口罩作为疫情防控期间必不可少的防护物资,也吸引了不少不法分子的目光。药店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个人以牟利为目的,在微信大量、高价贩卖口罩都是违法行为……
张海宝律师通过几个案例故事,为大家普及法律知识。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若“以诈骗为目的,在微信贩卖口罩”的性质则更为严重,张海宝介绍,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而根据《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同时,张海宝律师还分析了如散布、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谣言;诋毁、攻击党和政府的疫情防控部署等疫情防控法律禁忌行为,为大家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点。
课程结束后,张海宝律师还提供了线上法律咨询服务,受到“农村法律明白人”点赞。
咨询实录
暴力袭警将从重处罚
问:听说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警察,会从重处罚,是真的吗?
江西求正沃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张海宝律师:根据《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阻碍无编制人员工作也属犯罪?
问:在本次疫情期间,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可能会构成妨害公务罪。如果阻碍的是无编制人员,是不是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江西求正沃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张海宝律师:《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微信上卖口罩担心违法咋办?
问:朋友微信卖口罩已经赚了几十万元,担心违法了,怎么办?
江西求正沃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张海宝律师:微信卖口罩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建议主动前往公安机关自首。根据《刑法》第67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转发谣言是否构成犯罪?
问:疫情防控期间,别人散布的谣言,若只是转发谣言了,也会构成犯罪吗?
江西求正沃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张海宝律师:明知是谣言,却故意在网络上传播,且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可能涉嫌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处罚。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病人向医生吐口水咋处罚?
问:之前新闻曾报道过,确诊新冠肺炎的病人向医生吐口水。该病人的行为涉嫌什么犯罪?
江西求正沃德(南昌县)律师事务所张海宝律师:涉嫌故意伤害罪。《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就暴力伤医犯罪出台了专门的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伤害医务人员造成轻伤以上的严重后果,或者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装备、吐口水等行为,致使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