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的亲生母亲在她很小的时候就过世了,是父亲一个人又当爹又当妈的把她拉扯大。直到小美上高中,父亲才在别人的介绍下,和离异的王女士再婚。
这个继母对小美也算是过的去,当然她不可能像对自家孩子一样对小美,但肯定也从来没有虐待、嫌弃过小美。早在父亲还未再婚前,小美爷爷奶奶名下的私房拆迁,父亲和小美分得了一套房子。王女士和小美的父亲再婚后,也搬了进来,三人一起住。本来王女士的儿子小皓是随亲生父亲,就是王女士的前夫一起居住生活的,后来王女士的前夫也再婚了,而再婚的妻子不喜欢小皓,这样小皓只有和母亲王女士一起住了。因为王女士自己还有一套面积较小的私房,而且离小美的学校不远,所以当时就说好,小皓搬来和王女士以及小美的父亲同住,而小美则户籍迁入到王女士名下的私房处,需要时,她随时可以在这套房屋处居住。
要说这已经是十多年前的事了。如今,王女士名下的这套私房被纳入征收范围,王女士作为所有权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了两套安置房和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征收时,这套私房处除了有王女士和小美的户籍外,还有王女士弟弟和侄子的户籍。对这两套房子,小美也没有想去争,但小美的户籍在被征收的私房处,她就想分得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然而王女士认为,小美从来没有在这套私房内居住过,而且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无权要求分割征收补偿款。
双方协商不成,小美将王女士以及其他户籍在册人员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这套私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并取得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案件审理中,小美的代理律师调查取得了被征收私房的《房屋征收选购房产权人、使用人确认书》,其中载明小美是房屋使用人,小美放弃权利人,只做使用人。而且这份确认书上并没有小美的签字,只有王女士和她弟弟的签名;另外还调查到被征收地块的签约、选房规定。依据该规定,考虑到小美的户籍在册,这套私房征收才取得两套安置房。
图说: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本案中,被征收房屋为私房,权利人为王女士。根据被征收地块的签约、选房规定,以及王女士和她弟弟签字确认的《房屋征收选购房产权人、使用人确认书》,可以认定小美的户籍在被征收房屋内对王女士取得两套安置房的确有很大贡献。以此,小美当然有权取得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关于王女士所谓的小美和父亲曾取得的动迁安置房,这是小美因私房拆迁所得,不应认定为其获得福利性质的分房。王女士关于小美他处有福利分房的说法,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