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洪表示:“首先需要澄清一点的是‘绑架’的定义,加州刑法对绑架罪的定义为:在当事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用威胁或武力迫使受害人转移到其他地方,即可构成绑架罪。这样的行为是触犯刑法的。”
邓洪指出,对于绑架罪的判刑,如果是州内绑架,那么根据加州的法律,如果指控成立,犯罪嫌疑人通常会面临3至5年牢刑。除此之外,若在绑架过程中有使用暴力、枪支等情形的,将按照使用暴力、以及对被害人所造成的伤害的程度,成倍叠加牢刑的分量。若绑架行为已经超出加州范围,例如,将被害人绑架到墨西哥等加州以外的地方,那么就要按照联邦罪判罚,通常牢刑时间将为5至10年。
此外,邓洪还表示:“在我们以往所接触到案例中,有不少华人在不甚了解法律常识的情况下,将自己或他人置身于绑架案的纠纷中。实施绑架的一方觉得遭遇绑架的受害人欠钱理亏所以不会轻易报警,另一方面便是缺乏‘文明、合法讨债’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