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律师取证有了“尚方宝剑”

本报讯(沈阳日报、沈报融媒记者周贤忠)为更好地发挥律师在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方面的作用,保障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日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沈阳市司法局、沈阳市律师协会,共同制定了《关于在民事诉讼一、二审程序中适用律师调查令的实施办法(试行)》。6月13日,市法院予以对外发布。

  据介绍,律师调查令是指一、二审民事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经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书面申请并获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签发的供指定代理律师向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调查收集特定证据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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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令律师可以向特定单位、组织和个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自然人的身份信息、住址户籍信息、职业信息、婚姻登记信息、社会保障情况等,但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经营资质、公司规章制度、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单、出资情况等,但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治安案件报警记录、询问笔录等相关信息;自然人出入境信息;行政处罚决定;特定不动产的自然状况、设定抵押的相关信息;其他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及调查收集必要性的信息。

  需要强调的是,持律师调查令收集的证据限于书证、电子证据、视听资料等,不包括证人证言。第二审程序中,申请调查的证据限于新证据,以及在第一审程序中申请调查而未调查,又应当调查的证据。申请律师调查令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破产程序除外。

  市法院民二庭副庭长贾宏斌说,律师调查令的制定和出台,有助于最大程度地提升司法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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