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4月底将全面推开律师调解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司法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律师调解组织、调解场所、调解模式、调解案件范围等作出明确规定,确定于3月底前在全省各市、县(区、市)开展试点,4月底在全省全面推开。

  实施意见明确,律师调解案件范围为各类民商事案件,包括刑事附带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调解模式有法院委派、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指派、当事人自行申请4种。经律师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债权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发出支付令;经法院特邀律师调解组织调解达成律师调解协议书的,当事人可以向特邀律师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法院委派调解、律师调解组织直接受理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有偿、低价原则向双方当事人收取调解费,标准不超过法院应收诉讼费的50%。法院委托、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指派的调解案件,不得收取调解费,经费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或者补贴方式解决。(记者 徐鹏 通讯员 闫继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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