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日前印发并施行了《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根据规定,辩护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监狱不得派警察在场。司法部有关负责人表示,这种情况适用于律师会见狱内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在押罪犯。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在律师法、刑事诉讼法中都有明确规定,而这次司法部印发规定就是进一步贯彻执行两部法律的规定。在押罪犯的身份与所处场所不同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与监狱的管理制度存在差异,如果在押罪犯因为又犯罪或漏罪被侦查、起诉、审判,那么在押罪犯就再次获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身份,但是这种身份之上还有在押罪犯的身份。对于这种双重身份的在押犯,律师会见时是否需要被监听,则长时间以来没有明确说法,监狱方面可能会以保障安全、防止伪证等理由,要求派警察在场进行就近监视。
对于律师会见被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罪犯时不被监听,不少网友表示无法理解,认为已经是涉嫌犯罪甚至判决有罪之人,为什么还要保障其与律师会见不被监视、监听?毕竟律师会见当事人有可能出现制造伪证、透露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线索等状况,另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罪犯有可能会做出伤害律师或自残的行为,派警察在场可以保障安全。其实不被监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辩护权的重要体现,如果律师会见当事人时被监视、监听,那么当事人就不敢畅所欲言,律师也就无法从其叙述中找到从轻减轻处罚的证据线索,不利于控辩平衡的实现。
侦查起诉机关即便是无法提供言词证据,法庭也能以零口供对被告人定罪量刑。随着刑事诉讼对证据的要求越来越高,串供对裁判的影响越来越弱,“重证据、轻口供”已经成为基本原则和广泛共识。即使律师与当事人串供制造伪证涉嫌犯罪,而司法机关通过监听的方式获取相应证据,法庭也会根据证据规则将其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至于会见时的安全保障问题,通过技术性手段完全可以避免,并不能成为采取监听、监视的充足理由。
“律师会见当事人不被监听”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都不被监视,如果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是代理申诉、代理处理民事事项等,这种情况不适用“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的规定。因为在押罪犯已确定有罪,侦查、起诉、审判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结束,此时的在押罪犯并不具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双重身份。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不能因噎废食,也不能随意扩大解释,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制度适用,并在执行过程之中进行充分保障。“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被监听”既要给律师会见在押罪犯提供便利,不能变相设置障碍,随意进行干扰阻挠,也要从技术手段上进行保障,监狱可以安装防止被监听的干扰器,甚至允许律师自备录音干扰器,让律师安心会见,让当事人畅所欲言,让辩护权真正无死角、无空档地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