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这个行业得凭良心,作为辩护律师,如果想通过专业知识和手段让当事人涉险过关、逃脱惩罚,或者谋得了更大的不法利益——于职业或许没毛病,但于良心很难过得去。久了,麻木了,只认钱了,自身就很容易出问题。
小编在免费代理原告出庭参加合同纠纷诉讼案,曾遇上这样一位不良的被告和第三人共同的资深代理律师(第三人缺席)。当法官询问被告为什么同一宗土地会出现两个合同?这位代理律师为帮助他的当事人逃脱惩罚,竞是这样回答法官的:“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是被告与第三人合伙造林后,因当时未找到原告与被告所签的合同,为了造林验收而临时弄的合同,第三人签名的这份合同与本案承包林地无关。”
这是第三人伪造的合同
这是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
这位律师的回答应该是虚假陈述已涉嫌虚假诉讼罪。因为:1、廖世益伪造的合同日期为2009年10月8日和原告与被告所签的合同为同一天,而不是被告和第三人的代理律师所说的是造林后临时弄的合同;
2、既然找不到原告与被告所签的合同,为什么可以一字不漏地把原告与被告签的合同及审批内容伪造出来?
3、第三人伪造的合同是用于办理2010年度珠江防护林工程种植项目,而不是为了造林验收。
这是第三人用伪造的合同办的珠防林合同
被告和第三人是合作伙伴,他们共同利用伪造合同是用于办理种植,竞然说第三人签名的这份合同与本案承包林地无关。让人不可思议的是法院竞然采信了这一观点。相信律师和法官应对《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的这条规定一定不陌生道,但他们的良心和职业道德应该已经丢失。
虚假陈述涉嫌虚假诉讼,不但扰乱审判秩序,损害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审判的公正高效,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的权威及公信力。因此,正确适用民诉法关于诚信诉讼的相关规定,打击虚假诉讼和虚假陈述,维护诉讼诚信,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