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人陈行清没想到,自己的一点“贪心”却换来6年的牢狱之灾。服刑期间,每隔半年陈利清就会递交一份申诉书,但直到他刑满释放也没有等到申诉结果。2018年9月,出狱后的陈行清再次向福建省高院信访室递交了申诉书,但至今没有结果。
“我认为只是民事案件,希望法院能受理我的申诉。”陈行清对上游新闻记者表示,他始终认为检方当庭提交的他的口供材料有造假嫌疑。由于法院拒绝让他查看口供材料,加上辩护律师称相关卷宗资料已经丢失,陈行清不知道何时才能“说清楚”。
▲陈行清始终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希望能阅卷后进行笔迹鉴定。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租赁POS套现却因盗窃罪判6年
49岁的陈行清是福州人,看上去比同龄人要苍老很多,“我始终认为只是经济纠纷,怎么就成了盗窃?”陈行清有些不理解。
陈行清介绍,2012年5月,通过朋友介绍,在河南省许昌市做生意的他认识了王强(化名)。之后,王强提出用陈行清负责的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行账号及公章,办理一台POS机。为赚取每3个月1万多元的好处费,陈行清同意了王强的提议,并很快办理好POS,交由王强做套现生意使用。2012年6月9日、10日,王强在福建省宁德市将POS机租赁给吴磊(化名)使用后,吴磊分两次分别套现125680元和269920元。
“2012年6月11日我误转了一笔12500元,以为是客户打来的货款。转完不到3分钟我就发现,这笔钱是王强手中的POS机刷进来的。”陈行清说,他马上联系王强,并与刷卡人吴磊取得联系,约定见面沟通此事。
当年6月12日见面后,陈行清发现吴磊手中有多张非本人信用卡,且刷卡单签字也为代签。因担心后期会被卡主追责,陈行清要求吴磊做出承诺。在一份附有刷卡单信息的承诺书上吴磊写到:共通过陈行清公司刷卡机刷卡395600元,如有第三人向陈行清索要欠款,由吴磊负责。
“我还是不放心,就先支付给吴磊25000元,剩余的371600元以半年月息2分计算,暂由我使用,待后期支付完后再写收条。”陈行清说,吴磊同意后,还向他出具了一张25000元的收条。
没过两天,吴磊就要求陈行清立即付清剩余的37万多元,但陈行清以借款期限未到拒绝了。因担心钱被取走,吴磊通过王强等人,挂失了POS机绑定的银行卡。
“几天后,我接到福建宁德警方的电话,告知我涉嫌盗窃。我没有去过宁德,怎么会在宁德犯罪?”陈行清归案后得知,是吴磊报的案,并否认了他们的借贷关系。
据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法院两审判决书显示,根据证人证言及调查证据显示,陈行清在截留吴磊套现的部分金额后,因吴磊否认陈行清向其借款的事实,且陈行清存在使用假公章、假法人代表私章等行为,法院认为陈行清主观上对涉案财物具有非法占用的故意,客观上采用转账方式将他人财物盗走,其行为特征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与吴磊之间属债权债务的意见得不到相关证据印证,因此其辩解不予采纳。
最终,陈行清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因有吴磊出具的承诺书和收条,陈行清认为他们之间只是经济纠纷,并非刑事案件。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时婷婷
声称自己口供“被造假”,想看卷宗遭拒
上游新闻记者在上述判决书中看到,作为证人的王强向法庭陈述,2012年5月,他以15000元的价格向陈行清购买POS机后,陈行清交给他一个网银U盾(操作员)和假的公司公章、财务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事后他才发现,陈行清截留了该POS机的另一个网银U盾(授权员)。得知吴磊的钱没有要回来后,王强通过银行挂失了绑定的银行卡,且陈行清从未向其提到过向吴磊借款的事情。同时,多名证人也提到,陈行清交给王强使用的是假公章。
“我只交给了他一台POS机、一个网银U盾(操作员),其他的假公章、财务公章、法定代表人私章,都是子虚乌有的事。”对于一审判决中自己供述及辩解部分提到的“为了监管只给王强POS刷卡机的操作员U盾和假公章、法人代表私章,自己留了授权员U盾及真公章、法人代表章”部分,陈行清表示,自己从未说过,以上口供笔录和证人证言存在造假行为。
为此,陈行清出狱后,多次找到宁德市中院要求查看自己的口供,但均被拒绝。“宁德中院说我本人不能看自己的口供笔录,没有权利看。”
对于宁德中院的说法,陈行清表示,他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后得知,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查阅刑事案件档案。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2005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查阅诉讼档案有关问题的复函》显示,当事人可以查阅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的正卷。
为证实宁德中院拒绝其阅卷的说法,当着上游新闻记者的面,陈行清电话联系上了宁德市中院纪检部门人员。对方表示,法院有规定,只允许代理律师查看卷宗,出于保密原则,当事人是没有权利查阅卷宗的,包括自己的口供。对于陈行清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有规定的说法,对方并未作出回应。
律师称相关卷宗已丢失
因多次被宁德中院拒绝阅卷,陈行清想到其辩护律师、福建信哲律师事务所律师汤伟力手中有卷宗的复印件,可以对自己的口录进行笔迹鉴定以辨真伪。但陈行清提供的一段电话录音显示,汤伟力称律师事务所已关门,当年涉及陈行清的卷宗资料已丢失。汤伟力表示,法律并未提出当事人不能阅卷,他要求陈行清再次到法院阅卷。
4月1日,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上汤伟力律师。他否认其说过卷宗备份已丢失,随后挂断电话,之后一直拒接电话。
上游新闻记者从多位律师处了解到,如丢失案卷资料涉及当事人隐私或重大商业机密等,由此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或造成严重后果,律师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到律师协会惩戒甚至司法行政部门处罚。
申诉5年未果,法院说案子太多
不仅怀疑自己的口供笔录被人为造假,因手中有吴磊出具的收条,陈行清始终认为,他和吴磊之间是借贷关系,并非涉嫌犯罪。且王强违规使用POS机在先,自己作为公司实际负责人有处理账目财务的权利,不涉及非法占有和盗窃的行为。
因坚信自己无罪,服刑期间陈行清每半年便会邮寄一份申诉书,但直到2018年服刑期满,仍未收到回复。2018年9月,服刑结束的陈行清,再次向福建省高院递交了申诉书。“后来宁德中院回复我说,2014年他们就收到了我的申诉。”陈行清说。
对于收到陈行清申诉书5年没有回复的情况,宁德中院审监庭何姓负责人在回复陈行清时表示,由于案子太多,还没有处理,会帮忙催催。但在陈行清看来,这只是法院的托词。
上游新闻记者通过多种方式,多次联系宁德中院欲了解此事,但截至发稿,仍未得到回复。
律师:如法院收到申诉书5年不回复涉嫌违法
陈行清是否有权利查看本人口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张新年律师称,司法实践中,出于对办案人员的保护以及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串供等多方面考量,侦查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往往都会遵循一种所谓的刑事卷宗保密原则——只允许辩护律师或其他辩护人有条件地查阅、复制,除因办案需要向被告人展示部分案件材料核实案情外,一般均禁止被告人查阅。因此,辩护律师一般是不敢轻易向当事人出示卷宗的。
但张新年律师认为,“这种做法历来存在争议。首先,被告人天然且法定地有自我辩护权,如不能保障对案卷的知情权,被告人很难实现有效的自我辩护。况且,刑事案件本身就要求重证据、排除合理怀疑,所有证据必须在庭审中出示,若一味地禁止被告人阅看案卷材料,不仅辩护律师难以向被告人核实案情,影响辩护的有效性,也会增加后续的庭审负担,降低审判效率。其次,《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均未禁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行使相关的阅卷权利。再次,司法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在《刑事诉讼法》等公法均未明文规定禁止被告人阅卷权的情况下,应秉持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公权力运行基本原则,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被告人的阅卷权。”
针对陈行清认为该案应为民事案件且怀疑口供造假等问题,张新年律师认为,如果以上情况属实,这都属于法院应当重审的理由之一。若被告人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就可向检察院申请抗诉或直接向法院申请再审,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陈行清反映的"法院收到申诉书5年没有回复"一事,张新年律师表示,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权向法院或检察院提出申诉,当法院收到申诉材料后,首先应当进行立案审查,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发现存在“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撤销,认定罪名错误“等情形,应当决定重新审判。如果不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如果法院收到申诉书5年没有回复属实,明显涉嫌违法。